【專家邀稿】政府發展區塊鏈,可從募資法令調整開始
作者:果殼
從虛擬貨幣募資趨勢看STO的監管與鬆綁
台灣政府應該考慮轉而擁抱區塊鏈,尤其現在這個時機點絕佳,區塊鏈正處於技術發展的早期階段,殺手級應用尚未出現,大型商業應用除了交易所外,也未見落地,可說正處在轉型爆發與沈寂的十字路口上,而這就是台灣的機會,政府抓住並願意帶頭投入資源,或能帶來不同可能。
過去五年,台灣不管是政府或產業界,都想在AI領域中有一番作為,也投入大量的資源,的確有亮點,例如:
在國際分工下台灣的確卡入了AI雲端運算產業中,擔當AI基礎建設協作及原料 — 晶片供應的角色,也就是間接切入者。還有專精於人工智慧與自動化行銷決策的新創 沛星互動科技 (Appier),吸引國際投資人入資。不能說不重要,只是對AI產業的走向影響微乎其微(參世界投資台灣的AI ? 南柯一「夢」)。
重點是,台灣應開始尋找下一世代的成長引擎。政府若真心想投入區塊鏈,筆者待在變動極快速的區塊鏈產業裡發現到,主導權其實不在政府,而是在社群中,因此政府空泛的喊口號、胡亂將補助資金投入項目,都將徒勞,重點是如何將政府資源結合社群,以及協助障礙排除。尤其該注意的大方向有三:
1. 確認台灣的產業優勢,並確認存有區塊鏈技術強化的潛力
2. 障礙有哪些?如果存有諸多法令限制,政府能否配合排除。
3. 研擬可行的行動方案及配套。
為什麼是STO?
STO是整個藍圖的第二部曲,這必須要從首部曲ICO(初次虛擬代幣發行)說起。由乙太坊引領的新一代募資模式,被證實是新創募資的最快速、最有效率、也成本最低(因為欠缺監管)的管道。這項管道,甚至已經超過傳統VC投資總額,成為不可忽視的一環。
ICO funds vs. VCs and corporate funding.
一切都來得太突然,ICO在2018年整體募資總額達到120億美金的高峰,但隨著虛擬貨幣的熊市到來,短短不到三個月又快速滑落,根據最新數據顯示,2019 年第 1 季透過首次代幣發行(ICO)募得的資金約只剩下 1.18 億美元。但筆者要強調的是,對ICO的需求過去已被證實存在,而現在募資金額的下滑並無法顯示需求突然消失,而是種種外部因素的干擾,例如各國針對ICO監理方針出爐、虛擬貨幣詐騙借助ICO層出不窮,ICO不會消失,而是即將、被迫轉化為其他的形式。
ICO的世界分叉
經筆者觀察,未來虛擬貨幣的募資市場,將從ICO「分叉」為二。第一是STO(留後解釋)世界,代表的是與股權、重資產(不動產、智慧財產等)掛鉤的募資型態。
第二個則是IEO(Inicial Exchange Offering),這種由虛擬貨幣交易所帶頭協助特定區塊鏈項目方發幣,並同時於交易所中「上幣」流通的形式,也將接棒ICO。例如:…….因此我定位為:區塊鏈明星級球員的募資、交易市場。
而對於政府的產業政策來說,IEO的募資標的還是限於非證券的「應用型Token」,多非屬各國募資法令所涵蓋者。STO才是政府應該關注者,因此以下內容也將重點放在STO上,提供STO監理的法令建議。
從字面上看,所謂ST(Security Token)是「證券型代幣」,是透過代幣的形式,來表彰財產權利或某種債權的有價證券(Security)。證券型代幣必須與資產或特定權益連結,例如現金、股份、固定收益資產、不動產、大宗商品等。
重點是,想要發行證券型代幣,並向公眾募資,必須先獲得各國的證券監管機構的許可,這也成為STO有別於ICO的最大特色合法:回應了各界對於ICO(Initial Coin Offering)的質疑。
區塊鏈創業者兼群募平台負責人-林弘全也說:STO透過區塊鏈將Security(證券)這個概念升級進化。除解決傳統ICO監管缺位問題,其分式產權和快速結算優勢,也可降低IPO的高門檻與投資成本,應用潛力可期。
不管是所有權持分或股份權益證明,用區塊鏈(公鏈)發幣發行STO有其優勢有三:
1. 透明公平:
幣的運作邏輯(如總量限制、轉帳條件、增發條件、鎖倉期等等),可以透過智能合約及鏈上交易被公開審計,可以被公開審計這點,符合「公開」才是證券管制的核心,同時也賦予政府及交易所監管的可行性。
2. 流動性高:
天生自帶全球流動性(global liquidity),因為公鏈本就是公開大帳本,用去中心化交易所即可與全世界的公鏈用戶做 P2P 交易。
3. 永存性:
一般的代幣,如果發行方倒了,幣可能也就沒了,但如果基於區塊鏈發幣的公司,縱使倒了,幣還是繼續存在,但是否有價值就是另一回事。
現階段STO募資監理雛形
然而,金管會心中的STO卻排除了最重要的「股權群募」。
台灣金管會於4月12日邀集舉辦證券型代幣發行(STO)監理規範會議,並非預期的公聽會,並針對STO募資金額新台幣三千萬以下豁免申報進行討論。其中也討論到:證券型代幣是否納為有價證券、證券型代幣之交易與交易平台。台灣版的STO監理雛形已出現,這個模型有以下特殊性:
目前資料及會後討論結果顯示,金管會心中的STO不包括股權群募。現暫定允許發行ST的類型只有兩種:債券型與盈餘分配型。而這兩種稱不上法律上的「股權」。
所謂股權,又稱股東權利,股東權涵蓋的範圍不小,可概略分為自益權與共益權兩種。自益權是指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如公司結束營業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類的權利無需其他股東的配合即可以行使。
另一種是共益權,是指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但客觀上是有利於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故稱為共益權,如公司財務文件等查閱權(或稱資訊請求權)這類權利,一般需要結合其他股東一同行使。其中還有重要的「內部參與決策權」,也就是能夠參與股東會、投票的權利。
今天金管會提出的的ST監理模型中,其允許發行ST的類型,至多只能稱為公司債的代幣化,以及「弱化股權」 — 分潤權的代幣化。我估計,這與股東自益權及共益權的權利性質有關,自益權,他無需其他股東配合,自行就可以行使。而共益權,涉及整體公司的營運事項及決策,這類權利,一般需要結合其他股東一同行使。或許在金管會心目中,想要以漸進式開放來規劃小額型STO。可看到,今日允許發行的類型,都只涉及「公司與股東」、「公司及債權人」單方面的法律關係,而不涉及多方的股東集體行動權,也就是讓涉及爭議最小的,相對不直接涉及他人權益的事項來代幣化。
STO募資監理雛形建議
可以說,這種監理區分模式在國際前所未見,具備地方特色,這個巧思值得鼓掌,但對於STO證券產業發展來說,門是更窄了。已有多家業者私下向筆者表示,若小額STO的監管模式如此限縮、大額STO監管也尚無方向下,預估將難以吸引業者投入,也不利於當初金管會選擇開放STO,吸引優秀國際新創團隊及資金之美意。
筆者以為,對於股權性質的募資,我國早在2015年即開放民間業者經營股權群募平台,至今已有一套嚴謹可資遵循的管理辦法,主管機關亦有充分的監管經驗可資支持,因此在STO的開放標的上,實無須過度保守。再者,若限縮於債券型與盈餘分配型的ST,觀美國早已開放的STO市場,初期以房地產等資產型STO為主,業者觀望的氛圍濃厚,若能開啟股權型態STO,將可吸引持續觀望的外國新創業者來台。因此筆者強烈建議,應將股權性質的STO納入監管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