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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觀點分類

【國際文獻整理】瑞士區塊鏈和分散式帳本技術(DLT)法律框架之概述

本文參考自: Federal Council report: Legal framework for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and blockchain in Switzerland[1]

 

作者:范建得&劉境棠,Blockchain Law & Policy Center, 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

 

前言

分散式帳本技術(DLT)與區塊鏈技術是數位化領域中最值得關注潛在發展之一,其發展在金融部門和其他經濟部門之創新與提高效率方面具有相當大之潛力。目前瑞士是DLT和區塊鏈技術領域的領先地區之一,特別是在金融領域,近年來瑞士開發了一個不斷發展的金融科技與區塊鏈生態系統。繼而,瑞士聯邦委員會意欲進一步改善先決環境條件,充分利用數位化提供之機會,為創造最佳之法律框架條件,以便瑞士能夠建立並發展成為金融科技、區塊鏈公司以及一般創新型公司蜂擁而至之領先、創新與可持續發展之地點。與此同時,聯邦委員會亦非常重視確保瑞士作為金融中心和商業地區之誠信與聲譽。

 

瑞士聯邦委員會於2018127日通過了「區塊鏈和分散式帳本技術(DLT)法律框架」報告,該報告係由瑞士聯邦財政部隸屬之區塊鏈/ICO工作組提出,該工作組為瑞士聯邦議會所提議,經瑞士聯邦委員會核準成立,主要係針對金融相關法規逐一進行評估,並與瑞士聯邦司法辦公室及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所聯合組成之指導委員會,協同展開評估工作。聯邦委員會亦在報告中提出財政部、司法警察部須依據報告之要求,著手起草民法、破產法、金融市場法、銀行法及尚未通過之金融機構法等法律之修正草案,此外,雖暫且無須對反洗錢法進行基本性修訂,仍明確應將加密貨幣分散式交易平台納入洗錢防制規範

聯邦委員會旨在透過該報告概述相關之法律框架並闡明採取行動之必要性。此外,公開表明:一、瑞士對DLT與區塊鏈等技術發展持開放態度;二、瑞士法律框架已經適合處理基於DLT與區塊鏈之商業模式;三、瑞士希望進一步改善創新友好框架條件;四、瑞士當局決心嚴厲打擊DLT與區塊鏈技術濫用。

 

報告對民法、破產法、金融市場法、銀行法及尚未通過之金融機構法提出以下修正意見:

(一)民法和破產法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可以區分為兩種類型之代幣(通證)。其一類主要代表區塊鏈上價值之標記,如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依據普遍之看法,這類代幣屬單純之無形資產。民法對其轉讓無任何要求,因而並無障礙。有鑒於此,無須在加密貨幣轉讓方面調整民法。

第二類通證涵蓋代表法律地位(債權、成員資格、物權)之代幣(通證)。依據用戶之意圖,這類通證履行類似於當前及傳統上由證券履行之功能之功能。聯邦委員會提議修改證券法以增加法律確定性,並盡可能保留證券法之成熟原則。因此,數位代表和轉讓只適用於亦可由證券代表並可自由轉讓之權利。未來之立法修正案應能夠透過分散式帳本合法安全地轉讓未經證明之證券,並儘可能將其設計為技術中立。

同時,亦有必要就「破產法」進行新的立法。在破產程序中,破產債務人的資產被集中與變現,在此過程中,經常需要釐清債務人資產中應包含之內容。如若債務人實際有權獲得之資產存放在第三方,​​並且債務人有權處置第三方主張其權利的資產,則會出現這個問題。在此情況下,尚未最終釐清是否有可能將加密資產分開。因此,聯邦委員會認為有必要透過類似於現行法律下所有權人之隔離權來規定將加密資產與破產財產分離之明確規則。在任何情況下,這種權利都要求此類資產可以明確地分配給第三方。此外,聯邦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審查是否應該在無財務價值之數據方面建立隔離權。

(二)金融市場法

區塊鏈和基於DLT之應用程序與金融市場法有許多連結點,尤其是銀行法、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集合投資計畫法、保險法以及尚未通過之「金融服務法」和「金融機構法」。金融市場法之立法目標,如保護客戶與保護金融市場之功能,與DLT/區塊鏈公司在金融領域之活動相關,亦同於所有其他金融參與者。聯邦委員會目前尚未看到涉及金融市場法,特別涉及基於區塊鏈/ DLT之應用需要對現行規範進行根本性調整之議題。瑞士金融市場法通常是保持技術中立的,且能夠處理新技術。

但是,法律框架報告認為對個別領域進行有針對性之調整係明智的,其涵蓋:

在銀行法中,聯邦委員會依據「債務執行和破產法」擬議修正案,將審查銀行破產法規定之相應調整(特別是在監管資產隔離方面)並在計畫討論會中提交調整之建議。

在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中,聯邦委員會建議為區塊鏈/ DLT區域之基礎設施提供商創建新的授權類別。此外,還將提出涉及「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和新「金融機構法」之相關修訂,以便創造更大之靈活性,更利於滿足區塊鏈和 DLT應用之要求。

聯邦委員會認為目前無需修改「金融服務法」關於區塊鏈和DLT之規範(該法將於2020年初生效)。其特定之要求,如通知客戶,與基於區塊鏈/DLT之金融工具緊密相關,該類金融工具具有創新性,有時難以估值,並且其價值可能出現大幅波動。

而就集合投資計畫法而言,聯邦委員會於20189月指令聯邦財政部門在2019年年中之前就修訂集合投資法案法案進行商討,為允許新類別之資金進入市場提供法律基礎。以利未來可以更迅速、更經濟地將新的創新產品投放市場。除此之外,區塊鏈和DLT在集合投資計畫法領域之應用仍處於早期階段,係為何尚未對行動之必要性進行最終評估之原因。

在保險業,多數區塊鏈和DLT項目亦處於起步階段,暫無必要在金融市場法方面採取行動,但尚無法得出結論性之評估。聯邦委員會將繼續密切關注這些發展。

(三)打擊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

打擊洗錢與資恐部門之內部協調小組於2018年編寫之風險分析報告表明,依據目前所確定之威脅和脆弱性,瑞士可能存在加密資產被濫用與洗錢與資恐之風險。所發現之威脅和脆弱性亦會影響到所有國家,同時,該風險分析報告亦表明,基於案件數量較少,尚無法準確確認實際風險。

 

現行「反洗錢法」目前仍具有足夠之技術中立性,在很大程度上亦涵蓋與加密貨幣與ICO相關之活動,即「反洗錢法」之一般原則亦適用於基於加密之資產。加密行業之大多數參與者的活動已視為金融中介,因而受到反洗錢法之約束。透過國際規範比較,聯邦委員會認為「反洗錢法」之範圍已經相對全面,亦無須對「反洗錢法」進行基本修訂。但是,非託管錢包提供商和某些基於加密資產之分散交易平台目前不受「反洗錢法」之約束。在此背景下,聯邦委員會認為應將非託管錢包提供商與加密貨幣分散交易平台明確納入洗錢防制規範,並應根據國際發展審查其他此類平台洗錢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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