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建得&劉嘉彥,Blockchain Law & Policy Center, 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
隨著區塊鏈貨幣 (Cryptocurrency,或有稱之為加密貨幣) 近年來的快速崛起與增值,比特幣 (BitCoin) 、以太幣 (Ether) 成為具高接受度的投資與交易標的,隨著區塊鏈三個字水漲船高的聲量,區塊鏈 (Blockchain) 技術儼然成為備受眾望明日之星。
實際上,區塊鏈貨幣僅僅只是區塊鏈技術的其中一種應用而已,簡略來說,區塊鏈技術是將特定的資訊、數據像是區塊一樣載於其內,透過每個區塊有其獨立的hash值,並使區塊在一開方供參與的網絡 (network) 上,使不特定的參與者均可以取得一套同樣的數據以驗證區塊的真實性,若任一區塊的資訊或數據被竄改時,該區塊的hash值將會改變進而無法成功被網絡上其他的參與者驗證。換言之,區塊鏈技術的特性在於逆轉了過往多數金融與商業模式集中管理的傳統方式,改以去中心化、分散性,以及因難以竄改所產生的高真實性,成為其保存資訊的重要價值。正因有著這樣的特性,賦予了區塊鏈貨幣被信任、可作為貨幣或投資標的的價值,然而除了區塊鏈貨幣以外,國內、外各大科技業者也正爭相投入不同領域內的區塊鏈技術應用、服務,甚至商品化的行列[1]。
以國內為例,日前網路資訊媒體平台報導[2],國內廠商選擇以蘭嶼以及達悟族原住民族作為合作之示範場域,將透過區塊鏈技術、使用以太坊 (Ethereum) 平台,於蘭嶼發行達悟族人數位身分、蘭嶼觀光護照,以及可交易的達悟幣,計畫的發佈同時引發了諸多迴響與憂慮。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持保守看法者的憂慮恐非毫無道理。
就區塊鏈貨幣而言,應給予如何的法律定性,目前世界各國仍未有一致的看法,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於2017年7月的報告中[3]將區塊鏈貨幣歸類為證券 (Securities);歐盟委員會 (EC) 目前則僅將其說明為「具有代表特定價值功能且可供作為交易的媒介」,但否定其具有任何法定貨幣的地位,且未有明確的法律定性[4];而目前我國針對區塊鏈貨幣的管制亦尚在研議當中,僅由金管會對外說明預計將其定性為「商品」[5],惟細部的相關法令及管制工具仍預計需待今年 (2018) 底陸續建立。
然而,若宏觀地觀察當前各國針對區塊鏈貨幣最主要的憂慮及管制取向,可以發現區塊鏈貨幣因為其不具實體載體、分散式驗證,而無集中發行或管理機構的特性,已引發各國對其作為規避法規洗錢工具的憂慮。
而回歸檢視一蘭嶼示範場域計畫,由於採用的是以太坊 (Ethereum) 作為其基礎[6],如何避免因以太坊採取的是proof-of-stake而非proof-of-work驗證模式,而達悟幣作為蘭嶼使用而經濟規模過小,欠缺誘因時將進而導致該網絡上缺乏驗證參與者 (validators),可能產生的驗證真實性問題[7],尚須要進一步被解答。
而除了區塊鏈貨幣的隱憂以外,該蘭嶼場域示範計畫尚納入了建立數位身分的概念,區塊鏈具公開參與性、分散式驗證的特性,若其採用的技術將使得數位身分內的個人資料,分散予每一位驗證參與者,則必須配套以明確的告知、蒐集或使用目的範圍劃定、同意,以及個人資料擁有者可要求銷毀個人資料的權利等,若未謹慎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將易產生觸法或參與驗證者與個人資料擁有者間之糾紛。
最後,區塊鏈技術本身確實具備較高的可驗證性、真實性,但這並不意味著區塊鏈應用的成熟,例如與區塊鏈互動最深的智慧合約 (Smart contract) 本質上仍是由人工所寫的程式而有錯誤的空間,因此,即便在富具規模的以太坊平台上,仍曾經發生以太幣錢包Parity的使用者,因為一系列bug而導致其錯誤的取得了將近3億元價值的以太幣,而又在試圖導正歸還以太幣時卻將其永久銷毀的重大事件。
因此,區塊鏈的技術應用無疑正在大規模地開展當中,但其成熟及穩定尚待驗證,正因如此,在此當下如何引導其納入對應的法規,或創設適當的管制工具,將會是各國共同面臨的挑戰。
[7] Proof-of-stake是以隨機選定參與驗證者 (validator) 取代同時供同一網絡上所有參與者進行proof-of-work驗證 (也就是一般所稱的挖礦) 進行區塊驗證的機制,用意在於有效地減少挖礦所造成的硬體及能源耗費,並擴大區塊鏈的參與及應用規模,詳細可參https://github.com/ethereum/wiki/wiki/Proof-of-Stake-FAQs (最後最後瀏覽日:2018/07/18),但是由於proof-of-stake已經改變了傳統區塊鏈公開同時給所有驗證參與者,而是隨機選取驗證參與者(並且通常具有高度該類貨幣者越有受選機會),並提供其經濟上的誘因與虛偽驗證之處罰,來確保其驗證的可信性,也因此被認為proof-of-stake模式必須建構於規模較大的區塊鏈貨幣系統上。
[1]例如IBM已經陸續推出應用區塊鏈技術的透明食品追蹤與驗證系統、Microsoft則在其遊戲主機平台XBox上應用區塊鏈技術來傳遞使用者購買軟體的結算單…等等。
[2]請見IThome「找回自主權,蘭嶼達悟族成為臺灣第一個區塊鏈數位身分示範場域,未來還要發行觀光用的達悟幣」 (網址:https://www.ithome.com.tw/news/122727 ; 最後瀏覽日2018/07/17 )
[3] Se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s Commission "Report of Investigation under 21(a)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The DAO" Release No. 81207, and "Investor Bulletin: Initial Coin Offerings", 25 July 2017.
[4] Se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M(2016) 450 final, 2016/0208 (COD), 28 October 2016.
[5]詳見 中華日報「央行金管會認定比特幣為商品」(網址:http://bit.ly/2vlqzpr ; 最後瀏覽日2018/07/30)
[6] TAO PASSPORT官方說明網站,網址:https://taopassport.idgo.im/faq (最後最後瀏覽日:2018/07/18)
[7] Proof-of-stake是以隨機選定參與驗證者 (validator) 取代同時供同一網絡上所有參與者進行proof-of-work驗證 (也就是一般所稱的挖礦) 進行區塊驗證的機制,用意在於有效地減少挖礦所造成的硬體及能源耗費,並擴大區塊鏈的參與及應用規模,詳細可參https://github.com/ethereum/wiki/wiki/Proof-of-Stake-FAQs (最後最後瀏覽日:2018/07/18),但是由於proof-of-stake已經改變了傳統區塊鏈公開同時給所有驗證參與者,而是隨機選取驗證參與者(並且通常具有高度該類貨幣者越有受選機會),並提供其經濟上的誘因與虛偽驗證之處罰,來確保其驗證的可信性,也因此被認為proof-of-stake模式必須建構於規模較大的區塊鏈貨幣系統上。